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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任丙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华,任炳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任炳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明华申请执行任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