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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峡移安资产公司与依思雅服饰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峡移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59-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峡移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峡移安资产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6270553-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瓦窑坪村*组。法定代表人翟前军,江峡移安资产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依思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思雅服饰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6766381-4)。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三峡坝区移民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斌,依思雅服饰公司董事长。原告江峡移安资产公司与被告依思雅服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依思雅服饰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江峡移安资产公司转让费及违约金25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依思雅服饰公司逾期未履行,江峡移安资产公司遂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以提取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的服装加工费、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的服装加工费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江峡移安资产公司627670.18元。尚欠申请人江峡移安资产公司执行款1872329.82元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已经歇业,其不动产及设备等已在金融机构设置了最高限额抵押,且被其他案件债权人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措施,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该案短时间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依思雅服饰公司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江峡移安资产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