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杞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邵启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邵启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李某甲。被申请人邵启霞,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邵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邵某于2011年8月23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邵某已失踪4年余。申请人之父李某乙于2014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申请人之母邵某外出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母王素英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邵某,女,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李庄村××号,系申请人之母,于2011年8月23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李某乙于2014年11月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现申请人随其祖母王素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25日发出寻找邵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邵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和杞县产业集聚区袁洼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及本院对被申请人哥哥邵启宣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邵某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