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丰昌与张永满、张兵然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丰昌,张永满,张兵然,张本瑞,刘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977号原告:鲍丰昌,男。委托代理人:李继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满,男。被告:张兵然,男。被告:张本瑞,男。被告:刘发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丰昌与被告张永满、张兵然、张本瑞、刘发喜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丰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丰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丰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