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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丰昌与张永满、张兵然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丰昌,张永满,张兵然,张本瑞,刘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977号原告:鲍丰昌,男。委托代理人:李继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满,男。被告:张兵然,男。被告:张本瑞,男。被告:刘发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丰昌与被告张永满、张兵然、张本瑞、刘发喜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丰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丰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鲍丰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