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熊朗庭与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朗庭,徐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熊朗庭。被告徐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朗庭诉被告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朗庭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朗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朗庭撤回对被告徐小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熊朗庭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