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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录旗盗窃、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录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924号罪犯孙录旗。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丛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抢夺罪判处罪犯孙录旗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86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孙录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863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孙录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录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六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近一年来狱内消费金额为1667.5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孙录旗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孙录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录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七万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  粟  波代理审判员 张  海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