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明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明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2852号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长生路(桃花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443100-1。法定代表人张茂,总经理。被告周明耀,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明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