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慧霞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霞,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赵慧霞,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武,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丁向林(实习),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龙,总经理。原告赵慧霞诉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霞撤回对被告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洛阳春之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  芳审判员 姚 光 辉陪审员 李 艳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