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1、孙×2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1661号张×、郭×:你们因孙×1、孙×2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大,手段凶残,造成张×终身残疾,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且被告人并未得到谅解,被告人交纳的赔偿款尚不足以支付被害人被打后的医药费,一审判决适用缓刑明显错误;张×的重伤由孙×2用锄头殴打造成,不是孙×1打的,请求对凶器锄头上的指纹进行鉴定。孙×2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该严惩。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762号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对被告人从严惩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现无证据证明孙×2用锄头将张×打成重伤,孙×2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