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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峰、陈加科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峰,陈加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142号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被申请人:张永峰,男.被申请人:陈加科,男.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张永峰、陈加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峰所有的鲁L×××××、鲁L×××××号牌车各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陈加科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峰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永峰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陈加科所有的鲁L×××××号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