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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风成与阮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成,阮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548号原告王风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阮书生,男,6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风成诉被告阮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守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