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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聪明、秦孝平、秦旭平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秦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7月18日因赌博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因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因赌博被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2015年3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某某,2015年7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与被告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秦XX,2012年10月4日因赌博被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罚款200元;2014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临县公安局大禹派出所罚款500元。2015年7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系被告人秦某某弟弟。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秦XX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萌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秦某某、秦XX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14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当庭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县大禹乡王家坪村南梁山山顶上搭起一顶帐篷,组织李XX、张XX、任XX、高XX、刘XX、刘某某、刘某X(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跌头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5100元。被告人秦XX受雇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赌场放风,被告人秦某某受雇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赌场提供资金结算。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抽头收入的5100元缴至临县集中收费管理中心临县公安局账户内。另查明,临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7日决定对被告人秦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4月21日决定对被告人秦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秦XX、秦某某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秦XX、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XX、刘某某、刘XX、张XX、高XX、高某X等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代收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证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秦XX、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秦XX、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某某、秦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秦XX、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XX、秦某某在判决前因赌博行为被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该行政处罚是源于当时查处该行为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在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除行政罚款的3000元,再缴纳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秦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除行政罚款的3000元,再缴纳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薛探秀审 判 员  渠晓风人民陪审员  李继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