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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宏阳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宏阳,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曹宏阳。被执行人王国华。申请执行人曹宏阳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