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春显与上海沧涌机电有限公司、崔日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44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显,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崔日成,男,朝鲜族,1975年9月6日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沧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和违约金176000元以及诉讼费189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金涛、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文忠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