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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国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2962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刘国柱。2011年11月1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裁定维持对刘国柱的定罪量刑。现河北省衡水监狱提出(2015)冀衡狱减字第60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衡检减意(2015)189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威、付翠暖,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张春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国柱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二次、表扬四次,单项表扬一次。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其减刑一年。罚金刑部分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复函、罚没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改造表现和减刑考核期间内受处分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李春蕾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世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