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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先凤与厦门蒙奇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凤,厦门蒙奇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2744号原告刘先凤,女,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厦门蒙奇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98号301室A区,工商登记注册号350212200068796。法定代表人黄世持,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凤与被告厦门蒙奇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凤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先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先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先凤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芯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