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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春龙、赵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龙,赵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龙,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赵树泉,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龙与被执行人赵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