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蔡挺,何瑞昌,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13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负责人:王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旦华、赵佳。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昌。被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俞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俊、李莉。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被告: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瑞昌。被告:蔡挺。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何瑞昌。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诉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山公司、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蔡挺、何瑞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杜山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885321.92元,支付利息38104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杜山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3、被告北城公司、美达公司、华昌公司、蔡挺、何瑞昌对被告杜山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银行湖墅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冯旦华、赵佳、被告杜山公司、华昌公司、何瑞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跃庭、被告北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俊、被告美达公司、蔡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杜山公司、华昌公司、何瑞昌答辩称:我方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对原告诉请无异议。被告北城公司、美达公司、蔡挺答辩称:借款担保属实,在所有贷款中,原告已经扣除了被告北城公司相应的资金作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履行了部分保证责任。被告北城公司要求判决主文明确享有行使相应追偿权。对于原告起诉相关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用均过高,希望法庭依法调整。下列情况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一、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05C314201300025),2013年6月8日。二、借款金额:653万元。三、借款期限:201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5日。四、借款利率:执行浮动贷款利率,利率按季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五、逾期利率:上浮50%。六、罚息约定:上浮50%。七、付息方式:按月计息。八、还款方式:按月(每月16日)等额本息还款。九、借款发放日期:2013年6月26日。十、保证人:北城公司、美达公司、华昌公司、蔡挺、何瑞昌。十一、抵押人及抵押物:无。十二、担保范围期限及责任方式:主债权、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为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十三、是否提前收贷:是。十四、欠付本金金额:5885321.92元。十五、欠付利息金额:381043.3元。十六、欠付金额暂算截止日:2015年9月15日。十七、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25000元、诉讼费、保全费。本院认为,被告杜山公司与原告杭州银行湖墅支行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杭州银行湖墅支行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杜山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北城公司、美达公司、蔡挺抗辩称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用过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且律师费也符合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故对被告北城公司、美达公司、蔡挺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城公司、美达公司、华昌公司、蔡挺、何瑞昌应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杜山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885321.92元,并支付利息38104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蔡挺、何瑞昌对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840元,由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蔡挺、何瑞昌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志君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