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贾龙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贾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国胜,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贾龙英,女,汉族。本院受理的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贾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完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督字第24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