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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贾龙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贾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国胜,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贾龙英,女,汉族。本院受理的汤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贾龙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送完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督字第24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集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