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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周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