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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XX才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821号罪犯XX才,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才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XX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