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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祝长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祝长兵,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保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天门。经营者:王德霞,女,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宋炳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祝长兵,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仲元,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11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员魏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