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波与卢朝政、王艾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波,卢朝政,王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86-3号申请执行人郭波,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卢朝政,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王艾娟(曾用名王爱娟),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郭波与被执行人卢朝政、王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65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卢朝政返还郭波借款本金7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于2015年9月3日前给付70万元,2016年7月3日前给付10万元。二、如卢朝政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卢朝政分别支付郭波违约金10万元、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王艾娟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卢朝政、王艾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艾娟的银行存款100398元,并拟拍卖被执行人卢朝政购买的由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场金银潭大道以北、机场路以东美联.奥林匹克花园一期三区20栋3单元11层2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为市100070926)。现申请执行人郭波与被执行人卢朝政、王艾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波同意暂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6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