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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调确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浣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调确字第839号申请人(甲方):曹士英,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桃花岭*号。委托代理人:陈浣芳。申请人(乙方):章梅清,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李村一村李村***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曹士英与申请人章梅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士英与申请人章梅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乙方章梅清应归还甲方曹士英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如乙方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甲方可从逾期之日起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