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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董维国与被告张玉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国,张玉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董维国,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玉珍,住所地唐山市,系董维国妻子。被告:张玉庭,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董维国与被告张玉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凡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珍,被告张玉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是东辽县辽河源镇培英村二组村民,1996年外出打工,将自己名下的责任田20亩交由父亲董振山管理。2000年原告父亲董振山也外出打工,临走时将土地交由原告姑父何福林管理,但被告贾东余无理阻挠因何福林不是培英二组村民,没办法董振山将土地承包给本组村民张玉庭,但贾东余说无效,结果董维国的20亩地让贾东余抢种大部分,现原告请法院判决被告张玉庭退还给原告土地,具体地块说不清楚,在原告提供的1996年打地的台帐上。被告答辩称,原告告我非法侵占稻田0.3亩,河边地2.7亩,南山地上角1亩左右,老齐后山1亩左右,共计4亩多地,原告扭曲事实,我不能退还给原告。当时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父亲董振山晚上来到我家说,你给我拿180元钱,我这些地都归你种能有20亩左右。我说离我家近的我种,能有10亩多地,离我远的那10亩多地我不要,够不上,因为离家太远,当晚成交后,他拿上我给的180元钱就走了,从此我再没有看到其父出现过,种地时到了,董家的地,大家你种点,他种点,我不知道剩余土地其父是怎样安排的,我才种了4亩多地,我找其父出面,找不到其人,因此还闹到司法所。2015年土地确权,原告到我家要地,我说我不能给你地,你父亲当年用欺诈的手段带走我180元钱,是你父亲主动找我谈土地转让的,其父当年40多岁,在法律上来说,是民事能力行为人,不存在幼小、精神病和老年痴呆,行为能力是正常人,我不同意退还。本院认为:原告是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成员,但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而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被告,原告依据1996年培英村二组丈量土地时的账面记载,向被告主张请求返还承包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原告应向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维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竣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