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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建与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196-1号原告陈建。被告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法定代表人胡玉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未来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373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市翔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未来景观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373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