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谭梅笑、关海峰等与劳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梅笑,关海峰,劳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谭梅笑,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关海峰,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梅笑,系原告关海峰的母亲。被告劳晓东,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谭梅笑、关海峰诉被告劳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梅笑、关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梅笑诉称:被告劳晓东于2012年4月24日向原告谭梅笑的丈夫关朝东借款2万人民币用于生意周转,并且签下借据,当时口头协商三个月后还款给原告的丈夫关朝东,到期后原告的丈夫一直都催讨被告偿还。但被告总是找借口拖延不还钱,而且还避而不见。原告丈夫关朝东2013、2014年期间多次联系催讨被告劳晓东还钱,但被告不理不睬原告的丈夫关朝东。现在由于原告丈夫关朝东在2015年4月27日逝世不在,原告生活出现困难。而且原告丈夫生前还嘱咐原告要求他们联系被告把钱收回。后来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但被告拒不听电话,拒不还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万元人民币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谭梅笑、关海峰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谭梅笑、关海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劳晓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劳晓东向原告谭梅笑的丈夫关朝东借款2万元的事实;3、关朝东火化证一份,证明关朝东已死亡;4、结婚证一份,证明关朝东是原告谭梅笑的丈夫;5、出生证一份,证明关朝东是原告关海峰的父亲;6、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关朝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原告谭梅笑、关海峰。被告劳晓东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劳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结合原告的陈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查明如下:被告劳晓东因业务需要,2012年4月24日向关朝东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借到以上款项后,出具《借据》给关朝东。《借据》载明“本人劳晓东从(关朝东)借得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劳晓东2012.4.24”。涉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关朝东于2015年4月26日死亡。原告谭梅笑于1992年12月25日在广东开平市登记结婚;原告关海峰于1993年3月6日出生,是原告谭梅笑与关朝东的婚生子女。关朝东的父亲关用汝于2002年5月26日死亡;关朝东的母亲胡佩慈于2012年3月31日死亡。关朝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原告谭梅笑、关海峰。涉案借款于原告谭梅笑婚姻存续期间出借给被告劳晓东。关朝东就涉案借款没有立定遗嘱,或遗赠他人,以及签订抚养协议。涉案借款于出借人关朝东死亡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且原告提供了《借据》足以证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涉及继承问题。首先需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涉案借款的出借人关朝东已于2015年4月26日死亡,关朝东对涉案借款没有立定遗嘱,或遗赠他人,以及签订抚养协议的情况,涉案借款的继承办法为法定继承。涉案借款出借人关朝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原告谭梅笑、关海峰,故此,原告谭梅笑、关海峰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原告谭梅笑、关海峰作为涉案借款出借人关朝东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被告劳晓东主张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劳晓东向出借人关朝东借款20000元后,至今未偿还借款给出借人关朝东的继承人原告谭梅笑、关海峰,被告劳晓东拖欠借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劳晓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晓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谭梅笑、关海峰。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纳),由被告劳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治 平审 判 员 司徒艺贞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定 明书 记 员 谭 丽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