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伟达、张艳华与吴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达,张艳华,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郑伟达,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张艳华,住所地榆树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吴东,地址大岭镇腾信村2组。张艳华、郑伟达申请执行吴东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刑初字第283号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艳华、郑伟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东有关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刑初字第283号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才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