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与田玉俊、田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田玉俊,田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负责人:张彦坤,主任。被执行人田玉俊,农民。被执行人田玉辉,农民。本院在执行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与田玉俊、田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玉俊、田玉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城信用社亦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文阁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