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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丰玉奇与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玉奇,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丰玉奇,男,53岁,1962年1月13日,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丰玉奇与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玉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玉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