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明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辉,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董明辉。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明辉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