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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捷平与韦世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捷平,韦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黄捷平,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8号航中苑1栋1单元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6704260078。被执行人韦世光,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白云二村10栋3单元2-2,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5403153219。申请执行人黄捷平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世光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000元,执行费2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世光所有的桂BRK5**号“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一辆,现该车辆暂不易处置,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捷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世光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