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田广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广忠,田广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2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广忠,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恒,男,满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广发,男,汉族,1944年2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广忠因与被申请人田广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广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涉案承包山场内采矿不符合基本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使采矿约定无效也不能影响山林养护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1995年1月1日田广发与田广忠签订《林果业转包协议书》和《承包转让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开采矿源的事项。该内容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开采的强制性规定。且田广忠未就本案山场办理采矿许可等审批手续。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田广发与田广忠签订的涉案山场承包转让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田广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广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