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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中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中执字第58号被执行人梁卫,女,汉族。梁卫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贵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卫没有缴纳财产刑确定的罚金,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2月3日将该案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梁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卫有交纳在贵港海关缉私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十五万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梁卫交纳在贵港海关缉私分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十五万元(¥150000)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舒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