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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吉虎与马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虎,马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马吉虎,男,生于1974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忠虎,男,现年47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吉虎与被告马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定于2015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城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马吉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吉虎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