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吉虎与马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虎,马忠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马吉虎,男,生于1974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忠虎,男,现年47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吉虎与被告马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定于2015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城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马吉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吉虎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