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刘钱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艳艳,刘钱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晋杰,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钱顺。上诉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艳、刘钱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审第三人,原审判决并未判决第三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享有本案的上诉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退还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