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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赐科与黎庆锋、蔡文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赐科,黎庆锋,蔡文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合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陈赐科,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委托代理人:蒋经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居民,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黎庆锋,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蔡文满,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陈焕,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贤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赐科诉被告黎庆锋、蔡文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赐科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赐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陈赐科负担(原告陈赐科已预交348元,本院退还174元)。审 判 长  陈文君审 判 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