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泓源达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铁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调字第001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100.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厚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