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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玉苹与朱季、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季,刘玉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苹。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新街321号新房家园11-9幢101。负责人俞航,总经理。上诉人朱季与被上诉人刘玉苹、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朱季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季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季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后为97元,由上诉人朱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