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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朋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749号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苑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为68320129—X。法定代表人孔德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健康,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保留诉权、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5元,由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