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朋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749号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苑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为68320129—X。法定代表人孔德臣,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健康,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朋,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保留诉权、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5元,由原告山东永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