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琪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琪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罪犯何琪琪,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晋源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琪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犯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何琪琪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琪琪自入监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9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1月获监狱表扬1次;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嘉奖3次。本院认为,罪犯何琪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琪琪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