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昌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远县昌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吴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定远县昌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李江峰,经理。本院依据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定远县昌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78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