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成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396号原告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村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阎杏丽,总经理。被告吴成凯,住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小区1号楼3单元5层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龙腾虎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