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王磊,许从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王甫春,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号。被告:王勤虎。被告:王磊。被告:许从俊。原告李建林为与被告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王磊、许从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林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0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