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王磊,许从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王甫春,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街***号。被告:王勤虎。被告:王磊。被告:许从俊。原告李建林为与被告临海市白水洋王勤虎烟花爆竹店、王勤虎、王磊、许从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林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0元,由原告李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再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