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甄文雅与赵印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文雅,赵印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253号原告:甄文雅,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廊坊市。被告:赵印全,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文雅与被告赵印全、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文雅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文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