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某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30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汉族,定远县定城镇南大街回民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计生专干,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