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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襄阳东亿达公司与姜珊、许明霞、罗克国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姜珊,许明霞,罗克国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47号申请人襄阳东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东亿达公司)。负责人刘志军。委托代理人潘松,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珊。被申请人许明霞。被申请人罗克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襄阳东亿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姜珊、许明霞、罗克国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襄阳东亿达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姜珊、许明霞、罗克国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或者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东亿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明霞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十堰房产权茅箭区字第20208856号”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11号2幢2-13-6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