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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玲与张雪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张雪,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王玲与张雪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199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雪应返还申请人王玲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1994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