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岳学动与新乡市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学动,新乡市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215号申请人岳学动,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杨伟文。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刘素英。本院在执行岳学动申请执行新乡市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牧民二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7日,岳学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宇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宏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