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法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710号。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艳亮 更多数据: